行业动态

黄磷企业的环保

2015-08-31 11:16:00 点击数:

当前国家对矿资源的使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严格要求,对黄磷企业长远发展产生深远影响,企业“三废”回收利用迫在眉睫。在主要磷化工企业中,现各家对黄磷尾气的净化和下游产品开发都进行大踏步改进。

1. 黄磷尾气

黄磷尾气是指在生产黄磷过程中产生的一定量混合气体,在经相关设备处理后余下的那部分气体,其成分是(%)

常量:CO+H2,97;CO2,1.3;O2,0.2;N2,1;CH4,0.1。

微量组份(g/Nm3):P、PH3,0.5-1.0;H2S、C2S、COS,5-10(部分企业指标高达15);AsH3,0.5-1;HF、SiF4,0.5-1。(引用的数据)

2.国家对黄磷的企业环保方面的要求

(一) 新建、改扩建黄磷生产装置,必须按照《环境影响评价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,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,并按照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要求,落实污染防治措施。必须委托专业部门编制节能评估报告。必须按照设计、施工、投产“三同时”原则建设“三废”治理装置和节能降耗装置,依法配套能源计量装置。

(二) 黄磷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家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9078-1996)中“其它炉窑”的排放标准要求。黄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后,按新标准执行。

(三) 磷炉尾气不得直排燃烧,必须实现能源化或资源化回收利用,新建黄磷装置尾气综合利用率必须达到90%以上。鼓励黄磷生产企业利用黄磷尾气作为热源生产精细磷酸盐或发电,鼓励企业开发应用磷炉尾气生产碳一化学品技术。

(四) 含元素磷废水必须实现零排放。必须在生产界区内建设泥磷回收装置,泥磷处理处置应严格执行关于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。

(五) 黄磷废渣要按照减量化、无害化、资源化原则进行处置和综合利用,不得堆存填埋。新建黄磷装置磷渣利用率必须达到95%。企业要对当年产生的磷炉渣实施综合利用,企业自身利用困难的,应通过适当方式由其它企业实现综合利用。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磷炉渣制水泥、磷渣微细粉、微晶玻璃、硅肥及白炭黑等。

(六) 黄磷生产企业必须根据本地矿产资源状况,利用一定比例的贫矿或(和)粉矿,并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贫矿选矿装置或(和)粉矿成球、烧结或其它粉矿综合利用装置。

(七) 新建黄磷生产装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,不得投产;现有黄磷装置未满足环保部门相关标准的,必须在本准入条件实施起半年内完成环保设施改造,取得有关许可后方可继续生产。

(八) 本准入条件实施前,环保部门连续三年对生产界区周围空气、污水、土壤、植被监测不达标的黄磷生产装置,予以强制淘汰。

3. 黄磷尾气的净化

而在回收利用尾气的过程中,每个企业的重要的攻关窗口基本都是尾气的净化,尾气中的复杂成分使得净化的难度加大。适合黄磷尾气的脱硫催化剂目前成为黄磷尾气净化的关键。

 

文章转发请保留链接 脱硫催化剂:www.ccsytl.com